輔系替代科目一覽表
科目 |
外系科目 |
替代科目 |
經濟學原理與實習 |
1.經濟系老師所開之經濟學一二(課號為303開頭) |
1.另須修習經濟系所開課程(課號為303或323開頭之科目) 2學分,以補足學分 |
2.非經濟系老師開課之經濟學甲(3,3) |
2. 另須修習經濟系所開課程(課號為303或323開頭之科目) 8學分,以補足學分(經濟系不採計修習之經濟學甲學分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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統計學與計量經濟學暨實習(統計學與實習) |
102學年度以前核准之輔系生:非經濟系開課之統計學(3,3)課程(須為上下學期之課程)。其他非「統計學」名稱之統計課程,抵免辦法請洽詢經濟系辦公室 |
102學年以前核准之輔系生:得以修習經濟系所開課程(課號為303或323開頭之科目) 8學分替代重修。 |
103學年度起核准之輔系生:非經濟系開課之統計學(3,3)相關課程(須為上下學期之課程)。 |
103學年起核准之輔系生:得以修習經濟系所開課程(課號為303或323開頭之科目) 8學分替代重修,其中必須包含計量經濟學一二(3,3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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個體經濟學 |
不可替代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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總體經濟學 |
不可替代 |
*以上所指課號為303或323開頭之科目為經濟系教師科開課之課程,故不包括:會計學甲、民法概要乙、商事法及微積分乙。
雙主修替代科目一覽表
科目 |
外系科目 |
替代科目 |
經濟學原理與實習 |
1.經濟系老師所開之經濟學一二(課號為303開頭) |
1.另須修習經濟系所開課程(課號為303或323開頭之科目) 2學分,以補足學分 |
2.非經濟系老師開課之經濟學甲(3,3) |
2. 另須修習經濟系所開課程(課號為303或323開頭之科目) 8學分,以補足學分(經濟系不採計修習之經濟學甲學分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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統計學與計量經濟學暨實習(統計學與實習) |
102學年度以前核准之雙主修生:非經濟系開課之統計學(3,3)課程(須為上下學期之課程)。其他非「統計學」名稱之統計課程,抵免辦法請洽詢經濟系辦公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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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2學年以前核准之雙主修生生:得以修習經濟系所開課程(課號為303或323開頭之科目) 8學分替代重修。 |
103學年度起核准之雙主修生生:非經濟系開課之統計學(3,3)相關課程(須為上下學期之課程)。 |
103學年起核准之雙主修生生:得以修習經濟系所開課程(課號為303或323開頭之科目) 8學分替代重修,其中必須包含計量經濟學一二(3,3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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微積分乙 |
微積分甲(4,4) |
可替代,可兼充 |
會計學甲 |
會計學原理(3,3) 會計學一(3,3) |
可替代,可兼充 |
民法概要 |
民法總則(4) |
可替代,可兼充(學分至少為3學分) |
商事法總論及公司法 (商事法) |
商事法 (3)、商事法與公司法(3) |
可替代,可兼充學分至少為3學分) |
個體經濟學 |
非經濟系所開之個體經濟學(3) |
不可替代,不可兼充 |
總體經濟學 |
非經濟系所開之總體經濟學(3) |
不可替代,不可兼充 |
轉系生替代科目一覽表
科目 |
轉系前已修畢之外系科目 |
替代科目 |
經濟學原理與實習 |
1.經濟系老師所開之經濟學一二(課號為303開頭) |
1.另須修習經濟系所開課程(課號為303或323開頭之科目) 2學分,以補足學分 |
2.非經濟系老師開課之經濟學甲(3,3)、經濟學原理(3,3) |
2. 另須修習經濟系所開課程(課號為303或323開頭之科目) 8學分,以補足學分(經濟系不採計修習之經濟學甲學分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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統計學與計量經濟學暨實習(統計學與實習) |
102學年度以前核准之轉系生:非經濟系開課之統計學(3,3)課程(須為上下學期之課程)。其他非「統計學」名稱之統計課程,抵免辦法請洽詢經濟系辦公室 |
102學年以前核准之轉系生:得以修習經濟系所開課程(課號為303或323開頭之科目) 8學分替代重修。 |
103學年度起核准之轉系生:非經濟系開課之統計學(3,3)相關課程(須為上下學期之課程)。 |
103學年起核准之轉系生:得以修習經濟系所開課程(課號為303或323開頭之科目) 8學分替代重修,其中必須包含計量經濟學一二(3,3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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微積分乙 |
微積分甲(4,4) |
可替代 |
會計學甲 |
會計學原理(3,3) 會計學一(3,3) |
可替代 |
民法概要 |
民法總則(4) |
可替代,可兼充(學分至少為3學分) |
商事法總論及公司法 (商事法) |
商事法 (3)、商事法與公司法(3) |
可替代,可兼充學分至少為3學分) |
個體經濟學 |
非經濟系所開之個體經濟學(3) |
不可替代 |
總體經濟學 |
非經濟系所開之總體經濟學(3) |
不可替代 |
*轉系生於轉入後除了非經濟系開課之科目,其餘必修之專業科目務必修習本系開課之課程。